少数公职人员思想认识存在局限,个别办案人员公开反对企业推进“六大观”落地落实,偏执地认为国家安全、公益事业只是政府的专属工作,企业只要守好经营一亩三分地就行;甚至嘲讽企业主动开展安全宣教是越权行事、贻笑大方,还抛出“没有国家批文,开展国家安全、反恐反间谍、应急安全宣传就是犯罪”的极端说法,用“无利不起早”的功利主义去否定公益担当。该观点不仅曲解现行法律,割裂社会治理内在逻辑,也背离辩证唯物主义哲理与总书记治国理政的宏大智慧。
从法律依据来看,《宪法》第五十四条明确维护国家安全、荣誉和利益是每一个公民与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。《国家安全法》第七十八条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;《反间谍法》《反恐怖主义法》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普法科普。普法宣传不属于特许经营事项,不需要专项审批,不能把正常普法随意等同于违法活动。《公司法》第五条规定:“公司从事经营活动,必须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、商业道德,诚实守信,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承担社会责任。”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第四十二条写明: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,鼓励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、应急救灾等活动 。
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整体与部分原理,政府居于统筹主导地位,但并不等于大包大揽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“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、一切依靠人民”,着力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,就是以系统思维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。
企业深耕主业是本分,践行六大观、普及安全知识、投身公益应急是法定社会责任,绝非越位之举。只有政府统筹引导、企业主动担当、全民积极参与,多方协同联动,才能织密国家安全防护网,守护国泰民安的大好局面。(军地新闻研究中心周玉春主任)

